步入經濟嚴冬,社會各界都提倡履行「社會責任」。
脫離僱員的生活踏入第二個年頭,腦海裡對利益的價值觀又翻了一反。記得初為僱主,對利益很是著緊,注重工作的細節就是生怕多花一塊錢,對僱員的工作表現固然亦有相當的要求,稍為強差人意的就已經暗地裡咒罵。這是理所當然的,大膽創業,刻苦經營,捱更抵夜,幾經波折,總不希望敗在他人手裡,如此這般就自然學得與僱員計較,勞資雙方各以利字當頭,滿口仁義之時亦難保他日會對簿公堂。
為何要對簿公堂?往常是因為僱主沒有履行「社會責任」。
最基本的「社會責任」就列明在本土的「勞工法例」上,刻意或借意逃避的都只有賠償的一份兒。而「勞工法例」的本質就是要保護勞工,相對僱主倒是一視同仁,有殺無賠,當中沒有對作為新僱主的恩恤或括免。肯定十個新僱主有九個都沒有把「社會責任」算進生意上的成本裡去。當要從得來不易的利錢中拿出來作賠償時就是心如刀割,馬上就要仇視一班懂得利用「社會責任」來敲詐自己的僱員們,勞資雙方即時從此對立。
然而時日久了,生意上了軌道,又發現自己對生意上的伙伴相對上寬容,動不動就以利錢作招徠,只期望合作順利愉快;資金不流通時,面對高利息貸款又在所不計;為討好顧客而大魚大肉亦從來不皺眉頭。既然向外可以大手筆豁出去,向內又為何總要跟跟計較?我想許多僱主都有遇上類似情況,卻未有質疑一直以來的處事方針。
對於一個有能力的人,要負上「社會責任」需要多大的能耐?要成為一個有能力的人,負上「社會責任」難道不只是一個基本嗎?應該跟大能力的人計較,還是跟小能力的人計較?你的應該和習慣又是一致麼?
Saturday, January 03, 2009
社會責任(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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